《新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及依据
2023年我市获批全省唯一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地区,为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新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1月25日由新余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激活农村沉睡资源,盘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有利于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25条。
1.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进场条件等具体内容。该法适用于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种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势、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主体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易的产权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清晰;
2.第二章《市场的管理运行》共5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体系架构、运营模式、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等具体内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统筹运营的全市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综合平台,统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施,乡(镇、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为乡(镇、办)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核实上传。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等“六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模式。实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和运营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
3.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共5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融资服务等具体内容。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等10大类。依法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产权流转进场交易。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4.第四章《交易程序规范》共6条。明确了交易流程、资料核实、组织交易形式、优先受让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交易存档等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资料核实—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缴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签订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存档—交易资金结算。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
5.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共3条。明确了交易结算方式、挂牌价格及交易收益等内容,由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开设交易专户,实行统一结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挂牌价应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经法定程序的村集体决议作为依据,明确了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获得的交易收益执行规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6.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管》共2条。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办)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进行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对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时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办法的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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