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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新余市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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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新余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局制定了《新余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农业农村局

   20241 9 

新余市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令)《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通过新建或改造提升等方式开展农田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项目实施、验收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县(区)级政府是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负领导责任。县(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建立项目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验自评等工作,对项目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和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立项申报、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质量管理等,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总责。县(区)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乡镇(办)政府作为二级项目法人,协助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动落实省级年度建设任务、督查考核、项目监管、日常质量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工程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与合同签订、工程施工招标与合同备案、组织推进工程验收、审计结算、落实土壤改良、档案管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勘测等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为农田建设项目乡镇(级法人和实施主体。1.负责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督导项目村委成立农田建设群众监督小组;2.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地点区域、核实建设田块面积,按照“三进三出”的要求做好本乡镇各项目村工程勘测设计;3.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档案建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纠纷;4.负责对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进行审核把关并提交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5.负责组织乡镇村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量计量初审工作;6.负责项目完工后重新分田或耕地流转,引进社会投资,落实主体耕种,签订管护合同,落实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管护;7.做好项目前期以及施工、监理、工程管理、验收等各阶段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成立农田建设群众监督小组,监督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农田建设责任,落实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应具备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土地规划、测绘等相关资质。初步设计要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的年度变更成果为底图,技术方面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要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选址。确保农田建成后长久稳定利用;优先选择群众积极性高、已完成土地规模流转、已引进或计划引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区域进行选址,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效益最大化。以下区域严禁纳入农田建设范围: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其他不宜开展农田建设的区域。改造提升项目按部、省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应当结合项目区农业自然资源禀赋和生产习惯,明确项目区重点需要解决的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合理确定具体内容和投资占比,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得高于8%。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意见建议。严格落实项目设计征求意见“三进三出”(一进项目区测量和掌握水系、出具项目区现状平面图;二进项目区征求农民意见和建议、出具初步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初步设计图;三进项目区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出具最终规划平面图和施工图交村组、农户签字认可)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并报专家组审核。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依法应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按照招标平台监管部门要求逐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一网通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和全流程电子档案管理等。严禁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捆绑招标、招小送大等形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各地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要合理划分施工标段,对规模太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设置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多现象。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规范设置招标条件,严禁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要规范评标行为,按招标监管部门相关招标政策要求抽取评标专家,严格投标文件审查,重点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和匹配性以及投标单位的信用情况。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严禁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法人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与潜在投标人串通、泄漏标底、暗箱操作、利用代理机构或直接买通评标专家等行为,坚决查处投标人假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一个建造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或标段项目经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中标单位合同监管、履职监管和成果监管,督促中标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范、标准实施项目建设,保障工程质量,严厉惩处违反合同约定、监管履职不力、成果质量不合格行为。要严格执行“红黑榜”制度,及时将违法违约企业和单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进行通报。

第五章项目施工及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由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具体承担工程施工监管工作。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监理单位、项目所在乡村组织、农民群众监督员”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压实施工、监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实行工程质量施工、监理同责。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包乡镇、乡镇负责包村、村级负责具体标段的工程责任制。工程开工后,农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施工、监理单位主要参建人员原则上常驻工地,项目法人要建立考勤管理制度,采取钉钉打卡、刷脸等方式强化考勤管理。乡镇压实村级监督责任,建立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机制,聘请村组干部、热心乡贤、老党员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负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及时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农田建设田块整治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回填操作程序,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材料、商品混凝土、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有检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第二十一条(区)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检查巡查制度,加强各阶段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必须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调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对擅自变更或变更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工程变更需由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法人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确定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变更未超过工程总投资10%或符合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可授权县(区)领导小组审批。设计变更原则上在各单项工程内进行,跨单项工程变更不得超过总变更投资的2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并按合同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活动。要求春节前完成田块平整,次年早稻栽插前完成田间主体工程建设。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单项工程验收、县(区)级自验自评和市级验收的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收到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后,及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采用现场测量、抽样检测等技术手段和查看专项报告等方法,逐项验收单项工程的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法人应对单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项目区涉及的行政村,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现场,从群众监督小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群众代表监督当地单项工程验收全过程,并签署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项目自验自评工作。自验自评应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围绕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建后管护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开展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对经自验自评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所有项目县验收及相关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区)领导小组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市级验收实地核查面积比例应占建设面积的30%以上。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领导小组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七章项目管护

第三十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管护机制,压实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定期养护、即时维修,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区)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建立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建后管护办法,每年财政预算应安排相应的管护经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乡镇(办)、村组管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乡镇(办)开展管护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乡镇(办)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承担监管责任,指导监督村组建立管护工作制度、落实管护职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为建后管护的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工作制度,明确管护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护工作的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工程毁损等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展局部整修,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管护者或使用者不得擅自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改造和变更用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县应加强对监理人员考核,定期检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记录等监理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对未及时到岗的监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要求,按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和项目信息,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对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